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5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裕翔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萬2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