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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5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被上訴人
林裕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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