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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667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詹慶堂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楊甯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至第二行「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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