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667號
- 原 告
-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巨彥霖
- 訴訟代理人
- 王晸怡
- 被 告
- 楊甯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至第二行「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