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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消簡字第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盧明漢
原告
張煜誠
原告
張李秀蘭
原告
慶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洪宗巖

李孟璟

梁升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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