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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楊彥勳
被告
朱立偉律師

(即李秀節即長庚素食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壹、程序方面: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