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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詹駿鴻詹駿鴻

  • 當事人
    楊德志玉喜飯店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9號 原 告 楊德志 被 告 玉喜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 月30日下午3 時53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00 元,及自民國111 年6 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00,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開立票號NA0000000 (付款人為第一銀行延吉分行)、票號ZQ0000000 (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愛分行)之支票兩張,面額分別為新台幣1,000,000 元及新台幣2,000,000 元,向原告借款,經原告提示上述支票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故依票據法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票款及自民國111 年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已經原告提出匯款資料及上述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應依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29條第1 項本文規定,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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