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49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告
承御人文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詹峰濬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