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595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劉春敏
- 訴訟代理人
- 林孜俞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懿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萬58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11595號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懿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萬58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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