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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695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葉藍鸚

上訴人
即原告
環球認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視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226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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