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91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1918號
- 原告
- 天龍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榮
- 訴訟代理人
- 章博翔
- 被告
- 夏志文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1918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 月20日下午4 時19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牌二面、行車執照乙枚返還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但被告生病已無實際駕駛契約書所載的計程車,且逾期未驗車,違反上述契約,原告要終止該契約,請求返還車牌及行照等,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契約書,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