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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918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1918號

原告
天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榮
訴訟代理人
章博翔
被告
夏志文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1918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 月20日下午4 時19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牌二面、行車執照乙枚返還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但被告生病已無實際駕駛契約書所載的計程車,且逾期未驗車,違反上述契約,原告要終止該契約,請求返還車牌及行照等,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契約書,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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