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20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220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恆誌
被告
淳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3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319元,及其中新臺幣98,884元自民國110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11,3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9年10月11日向原告申請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信用卡使用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