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270號
- 原告
- 銓鋐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孔瑛
- 訴訟代理人
- 尤清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虹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526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3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