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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37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千群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崴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7,696元(計算式:450,000+7,647,696(如附表)=8,097,696),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259,200元×新臺幣29.505元(收案日即111年4月19日美金現
金賣出匯率)=7,647,6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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