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展光電有限公司、謝榮展間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肆
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