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許玉樹
- 上訴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晶展光電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展光電有限公司、謝榮展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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