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倉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許育瑞、劉軒伶
- 當事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799號 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高啓航律師 複代理人 古意慈律師 被 告 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軒伶 訴訟代理人 曾德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倉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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