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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倉位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劉軒伶

  • 當事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799號 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高啓航律師 複代理人 古意慈律師 被 告 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軒伶 訴訟代理人 曾德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倉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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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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