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881號
- 原告
- 連昇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煒翊
- 訴訟代理人
- 章博翔
- 被告
- 陳冶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與行車執照1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