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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9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谷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趣買電商科技股份有
即原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麗芬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

2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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