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997號
- 上訴人
- 谷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趣買電商科技股份有
- 即原告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麗芬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
2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