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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新田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744號原 告 新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文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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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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