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89號
- 原告
-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楊秀鳳
- 訴訟代理人
- 徐榕婕
- 被告
-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雅貴
- 訴訟代理人
- 張亞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契約書第28條第1項後段約定:「若因本契約而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契約書在卷足憑,本件原告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既係因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272,998元及遲延利息,是依前開法條,應由上述約定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