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468號
- 原告
- 軍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麗娟
- 被告
- 金圓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柏輔
- 訴訟代理人
- 龔瑩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1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