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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 原告
    曾明雲
  • 被告
    黃展奇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572號 原 告 曾明雲 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 被 告 黃展奇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複代理人 蔡慧貞律師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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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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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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