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743號
- 原告
- 辜瓊珠
- 被告
- 辜妙芬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鴻律師
楊媛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放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二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