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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9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王佩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山國際建設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6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240元,扣除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5,74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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