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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0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呈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國
被告
雅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同起訴,其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1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並由其受僱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然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本院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按,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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