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37號
- 原告
- 郭泱婍
- 訴訟代理人
- 黃耕鴻律師
- 被告
- 盧信男
- 被告
- 凱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凱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