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436號
- 原 告
- 林滄海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益律師
- 王世華律師
- 莊怡萱律師
- 被 告
- 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梁吉旺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百欣律師
- 被 告
- 梁吉旺
- 訴訟代理人
- 於知慶律師
- 鄭羽秀律師
- 李威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