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華冠富
- 原告優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司)
- 被告張勝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628號 原 告 優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千松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冠富 被 告 張勝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優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千松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優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千松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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