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784號

返還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蔡玉雪

原 告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亦嘉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
黃意晴
被 告
黃品云(原名:黃若涵)即彩園國際時尚美學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48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32,4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合計1,44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