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157號
- 原告
- 林志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應繳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