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2242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賴大山
- 被告
- 盤子生活館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硯儒
- 被告
- 詹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7,908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17,9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合計4,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