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865號
- 原告
- 莊志勤
- 被告
- 德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瑞章
- 被告
- 陳虹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德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係私法人,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臺中市豐原區,營業所所在地則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起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審酌原告參觀被告銷售家具地點係於臺北市內湖區,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較適於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