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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8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莊志勤
被告
德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章
被告
陳虹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德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係私法人,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臺中市豐原區,營業所所在地則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起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審酌原告參觀被告銷售家具地點係於臺北市內湖區,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較適於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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