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0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于尚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斯博特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3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斯博特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