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3601號
- 原告
- 同行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寶桂
- 訴訟代理人
- 章博翔
- 被告
- 黃貴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3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與行車執照1枚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5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25,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合計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