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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7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仁傑

上訴人
即被告
金斯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國雲

上列上訴人金斯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鳳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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