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004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葉敏智
- 被告
-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朝暉
- 訴訟代理人
- 朱百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品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 告知 人 亞竺國際皮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東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單質借債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受告知人「亞竺國際皮件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告知人「亞竺國際皮件股份有限公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