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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0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葉藍鸚

原 告
鄭治中
被 告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呈琮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被告應提出104年建字第133號建造執照核准後開工動土日之證明或開工申報書、被證四函文之送達回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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