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060號
- 原告
- 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采湄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宏文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秀律師
- 被告
- 三宅一秀空間創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郁琇琇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承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三頁第10行關於「109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