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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32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被告
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陳美惠
被告
李堅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采妤律師

林冠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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