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陳家淳

  • 當事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堅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329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王智明 許雅鈞 被 告 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美惠 被 告 李堅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采妤律師 林冠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炫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