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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40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陳彥賓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被告
辰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被告公司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系爭本票之付款地係記載「向營業所」(應係指被告公司營業所),亦非本院管轄區域內。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402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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