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羅富美
- 上訴人張文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404號 上訴人 張文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創家居有限公司(原名:環創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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