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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1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謝淑美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創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伍萬零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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