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詹慶堂

  • 當事人
    戴利玲透明實業有限公司毓翎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664號 原 告 戴利玲 被 告 透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被 告 毓翎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育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52,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馬正道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