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7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秀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明耀、張玉雲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3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