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蔡玉雪
- 當事人旺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827號 原 告 旺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武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5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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