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827號
- 原告
- 旺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武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5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