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蔡玉雪
- 當事人旺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827號 原 告 旺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武隆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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