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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82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旺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武隆
被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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