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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蔡玉雪

  • 當事人
    旺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827號 原 告 旺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武隆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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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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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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