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641號
- 原告
- 劉顯榮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香妹即清如之音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香妹即清如之音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