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92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丙 (姓名、住居所詳附件)
法定代理人
丙之母 (姓名、住居所詳附件)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兆泉、老蔡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28條規定,此一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並未表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1,500萬元之原因事實(即具體項目為何、金額各為若干及各該金額如何計算得出,如扶養費、醫療費用、慰撫金等),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診斷書、醫療費用單據),並依個別項目分項舉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