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92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原告
丙○○ (姓名、地址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丙之母 (姓名、地址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吳兆泉
被告
蔡宗憲即老蔡企業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讚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民國112年1月17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