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38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被告
蔣春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行關於民國97年6月18日起至民國97年6月17日止,其中「民國97年6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7年9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