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382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被告
- 蔣春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行關於民國97年6月18日起至民國97年6月17日止,其中「民國97年6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7年9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