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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6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興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蓁

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瑄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貳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參仟陸佰柒拾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壹

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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